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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85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建弘即劉柏榮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該債權由高金章讓與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該讓與應合法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生效力,此民法第297條明文規定,然本件債權人債權讓與通知函未以債務人更名後之姓名及戶籍謄本地址寄送,難認已生合法通知之效力,依前開法條之規定,債權讓與通知未合法送達,對債務人不生效力,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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