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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42號
債 權 人 許文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詹裕閔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貨款新台幣331,664元,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惟查,債權人聲請時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出貨單及請款單所載債權人名稱均為「宏將」或「宏將企業社」,非本件債權人許文章。
又查宏將企業社為第三人王麗珠獨資之商號,有財政部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債權人所提證據資料尚不足釋明本件請求,經本院裁定命補正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雖債權人提出補正狀,仍未補正前開事項,尚難認已釋明何以對債務人有如其主張之債權存在,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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