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09號
債 權 人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代 理 人 林奕堯
債 務 人 LILI SUMARNI
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關於債權人『「賽」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