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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59號
債 權 人 唐立怡
債 務 人 郭基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即背書人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AE7594434、AE7594436、AE7594462之3紙支票之提示日期均為民國106年8月30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此有系爭3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此3紙支票,對債務人已喪失追索權,其聲請此3紙支票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2659號│├──┬────────────┬───────────┬───────────┬───────────┤│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 │├──┼────────────┼───────────┼───────────┼───────────┤│001 │106年5月16日 │300,000元 │106年5月17日 │AE7594473 │├──┼────────────┼───────────┼───────────┼───────────┤│002 │106年10月16日 │1,000,000元 │106年10月17日 │AE7594417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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