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33號
債 權 人 蘇駿杰
債 務 人 楊永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未釋明利息自民國106年4月5日起算之依據,經本院於107年1月30日裁定命其補正,債權人於107年2月6日陳報補正,僅陳述多次向債務人催討,債務人置之不理,又聲請狀及其所附證物未釋明清償日期或催告日期為何,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
是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