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司促,2734,201802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34號
債 權 人 蘇駿杰
債 務 人 楊永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拾壹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未釋明系爭借款起息日係自借款日起算之約定,及系爭借款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元之部分借款利率為年息20%之約定,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裁定命其補正,債權人迄未釋明系爭借款起息日之約定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元部分利率之約定,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

是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系爭借款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元之部分,逾法定利率即年息5%之請求,於法不合,亦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