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司促,2944,20180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4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華祥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宛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利息起算日及計算方式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自106年12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起算日晚於計算期間。

)。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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