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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64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薏欣、簡子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本件簡薏欣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簽訂契約之相關事證?㈡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一人,應敍明其理由;併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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