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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68號
債 權 人 劉季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惠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查報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按民法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
㈡確認原因事實是否誤載,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原因事實記載債務人「支票」,惟狀附證物為本票)。
㈢確認證物件數「支票」是否誤載,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㈣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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