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司促,2972,201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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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72號
債 權 人 洪雪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政隆、蔡隆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債務人欠款1000萬之相關之釋明資料(如借據、票據等)?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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