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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972號
債 權 人 洪雪櫻
債 務 人 蔡政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其餘請求駁回。
查本件債權人主張蔡隆銘因受債務人蔡政隆之委託變賣遺產,蔡隆銘自應負起連帶清償責任等語,惟未提出請求之釋明,嗣經本院通知補正:本件之請求原因事實及相關之釋明資料?惟據債權人之陳報狀中,未對蔡隆銘部分之請求提出相關之釋明,該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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