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司促,2975,201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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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75號
債 權 人 王玟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琬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

(如提出存摺影本釋明匯款入債務人之帳戶、匯款單或借據等)㈢提出債務人陳琬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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