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司促,2981,201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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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981號
債 權 人 林榮洲即禾昌汽車修配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經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並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㈡請求利率依年息百分之六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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