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司促,3029,201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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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29號
債 權 人 濰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祥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慶豐即慶林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債務人陳慶豐即慶林工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並確認債務人陳慶豐即慶林工業社之記載是否有誤?㈡確認聲請事項一及二項是否有誤?(二者顛倒)。

以上事項若有誤載,皆請具狀補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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