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29號
債 權 人 濰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祥俊
代 理 人 李東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慶豐即慶林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107年2月8日之陳報狀請求標的第一項是否誤載,查明是否更正債務人為「陳慶豐」?(慶林工業社為獨資商號,無獨立法人格,票號AE2400143號支票發票人為陳慶豐,而非林玉雪)。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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