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司促,3040,201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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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40號
債 權 人 周展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碧如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查報對債務人胡碧如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按台端所提支票影本發票人為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並非胡碧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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