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41號
債 權 人 張簡主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正迪實業有限公司、黃淑敏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正迪實業有限公司業於106年11月16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56514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請提出債務人「黃淑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㈢確認本件是請求「共同給付」或「連帶給付」?如原聲請 狀載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