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司促,3049,201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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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049號
債 權 人 彭昱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亮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本件請求原因事實。

㈡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其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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