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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何宗蒲
債 務 人 謝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何宗蒲前就讀大明高中時,邀同訴外人何金山、債務人謝秀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1,836元整,債務人何宗蒲於民國97年02月04日特邀同債務人謝秀英為新連帶保證人,債務人謝秀英自本增補約據成立時起依原借據約定對債權人所負借款本息等全部債務,均願負連帶保證責任,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原連帶保證人於本增補約據成立時免除其保證責任。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何宗蒲自民國106年06月04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5,25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謝秀英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05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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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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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何宗蒲、謝│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5256 │秀英 │5月04日起 │ │一五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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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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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何宗蒲、謝│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256 │秀英 │6月0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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