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司促,3149,20180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4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永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陳永達於民國105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6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57, 502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34050200699890000000000000002】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