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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5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陳偉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偉聰於102年05月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萬元整,聲請人於102年5月23日核撥借款新臺幣82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前三期採固定利率1.99%計算,第四期起按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2.5%機動調整計算,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豐利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條第一款)。
雙方立有豐利金信用貸款約定書一紙為憑,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一成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七條)。
㈡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06年11月23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經聲請人向債務人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
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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