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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223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亦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債務人繳款明細表。
㈡確認請求金額及債務人月費988元之記載是否有誤?(正確月費1,288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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