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司促,3223,2018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223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亦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債務人繳款明細表。

㈡確認請求金額及債務人月費988元之記載是否有誤?(正確月費1,288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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