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司促,3291,2018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291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傑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簽約時仍為未成年人,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明文件。

(如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證明文件)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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