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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5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務 人 許崇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許崇德於民國100年4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整,約定民國107年4月26日清償,利息按郵政儲金二年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碼年息1.005%,(目前為年息2.1%),因延遲履行,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每月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立有借據乙紙為證。
㈡茲因債務人無法依約按期攤還,除獲償部份本金554,028元外,其餘45,972元部份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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