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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
上列上訴人就本院民國109 年10月29日所為分割遺產等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4,305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 元。
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然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前開說明,裁定限期命上訴人繳納,逾期即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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