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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0號
原 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白禮維律師
被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陳秋華律師
王雪娟律師
謝佳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11 年3月17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
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111 年2 月24日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
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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