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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8號
原 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台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 月28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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