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29號
上 訴 人 鎰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皓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松根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8,3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