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訴,2229,2020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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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29號
上 訴 人 鎰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皓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松根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8,3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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