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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51號
原 告 陳光燦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 告 1孫樹根
2孫地龍
3孫瑞明
4孫丁木
5孫金進
6孫典論
7孫志仲
8孫旭輝
9孫清雲
10孫忠鄉
11孫志卿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秉哲律師
劉靜芬律師
被 告12孫如芳即孫茹芳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子傑
被 告13孫清興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銀燕
上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右人律師
被 告14孫翁桂(即孫銅鐘之繼承人、孫妙蘭之繼承人)
15孫柏峯(即孫銅鐘之繼承人)
16孫柏村(即孫銅鐘之繼承人)
17孫柏林(即孫銅鐘之繼承人)
18孫鶴兒(即孫銅鐘之繼承人)
19孫翠(即孫銅鐘之繼承人)
20孫美容(即孫銅鐘之繼承人)
21孫庚申
22孫厚生
23孫火榮
24孫清木
25孫增貴
26孫登科
27孫家慶(兼孫仁鐘之繼承人)
28孫家祥(兼孫仁鐘之繼承人)
29孫莉理
30孫枝水
31孫炎森
32孫振鋒
33孫水霖
34孫財源
35孫振育
36孫仲源
37孫忠復
訴訟代理人 梁薇珠
被 告38孫木村
39孫榆棓
被 告40孫明煌(即孫錫福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洪麗真
被 告41孫慶森
訴訟代理人 孫永州
洪麗真
被 告42孫慶良
43孫椿棓
44孫根土
45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
複 代 理人 李俊銘
孫嘉鴻
被 告46孫政權
被 告47孫添發
48周碧珠
49孫逞佑
50張錦孌
51陳孫忠
52孫銓源
53孫建宗
54孫金樹
55孫信輝
56孫銘松
57孫嘉宏
訴訟代理人 賴月女
被 告58陳天錫
59林冠宇
60孫木發
61孫秀美
62陳宗勝
63林資棟
64陳玲珠
65林昊佑
66林智賢
67孫木卿
68孫鉢詞
69孫英惟
70孫振家
71孫浡智即孫銘宏
72孫木財
73賴孫妙妙(即孫仁鐘之繼承人)
74孫惠華(即孫仁鐘之繼承人)
75孫惠美(即孫仁鐘之繼承人)
76孫瑞芳
77孫木盛
78孫宏翔(900802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金紅
被 告79陳仕委
80藍鏵茵
81孫福枝
82謝珍華
83孫永川
84孫永三
85孫錫源(即孫聽旺之承受訴訟人)
86孫錫添(即孫聽旺之承受訴訟人)
87孫錫川(即孫聽旺之承受訴訟人)
88孫綉鳳(即孫聽旺之承受訴訟人)
89孫麗玉(即孫聽旺之承受訴訟人)
90孫廖秀霞(即孫榮茂之承受訴訟人)
91孫健元(即孫榮茂之承受訴訟人)
92孫啓元(即孫榮茂之承受訴訟人)
93孫志元(即孫榮茂之承受訴訟人)
94孫瑞敏(即孫榮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孫樹根、孫地龍、孫瑞明、孫忠鄉、孫如芳即孫茹芳(下稱孫如芳)、孫丁木、孫清雲、孫金進、孫清興、孫典論、孫志仲、孫旭輝、孫志卿(下稱孫樹根等13人)就系爭90-3地號土地主張分割方案:原告與如附表2 所示被告共有坐落系爭90-3地號土地准予分割如附圖所示(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08年8月14日龍土測字第95100號),編號D1至D8部分按附表2-1 所示分歸由共有人單獨所有或共有。
並按附表2-2 互為補償之,被告孫志卿並應補償原告新臺幣(下同)89萬3436元。
惟被告孫志卿並非系爭90-3地號土地共有人,前開方案無從准許。
是否提出其他方案?
三、原告稱王福街531 巷巷道在系爭90-1、90-5地號土地,並提出航照圖、現場示意圖及相片為證(見卷㈤第226、228-231頁),被告孫樹根等13人稱王福街531巷巷道在系爭90-11、90-13 地號土地,並提出現場示意圖及相片在卷可參(見卷㈣第121-148、189-217頁、卷㈤第259-269頁)。
究竟系爭90-1、90-3、90-5、90-7、90-11、90-13 地號土地有無開闢道路使用?除王福街531 巷巷道外,有無其他道路?道路所在位置為何?若已開闢為道路是否仍得分割?兩造是否聲請法院履勘並囑託地政鑑測(應負擔鑑測費用)?請於14日內具狀表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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