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訴,2937,2020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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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俊辰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榮華間請求返還頂讓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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