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27號
原 告 王張愛月
訴訟代理人 李澄聖
被 告 王金印
陳素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素蘭
被 告 董壁玩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董麗慧
被 告 陳麗華
陳麗秋
王木森
王木樹
王金茂
王木祈
蔡張鳳英(即蔡陸雄之承受訴訟人)
華心濂
王銘賜
華金華
王月梅 原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8 樓
王弦逵
王騰安
王麗貞
林王麗花
王義輝
王騰嘉
王銘鴻
王怡婷
王如平
張瑛芳
王澤紳
王凱鋮
王信弼
吳劉玉鳳
吳佳芸
吳麗月
吳正堂
吳正忠
王吉春
蘇連英
蘇成欽
王晟仰
王怡文
蘇綉琴
王金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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