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7,訴,318,202012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8號
原 告 張敏恭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複代理人 吳政憲律師
被 告 張春池
張春江
張玉樹
張東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麗卿
被 告 張嘉祥
李灯坤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勝男
被 告 楊素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編號I面積1945.79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I面積1945.78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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