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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95號
上 訴 人 揚益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致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全集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0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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