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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9號
參 加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黃群菁
上列參加人聲請對本院民國107年度訴字第349號原告林汝聰等3人與被告祭祀公業林欽等3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參加訴訟,參加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且參加人應按兩造人數提出參加書狀繕本6件,俾利送達兩造。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參加裁判費,即駁回其參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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