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20號
原 告 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頫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複代理人 陳泓達律師
被 告 世○○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芬
訴訟代理人 楊○文
溫○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因尚有應調查證據,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並指定於民國110年2月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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