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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
原 告 賴俊源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被 告 賴宏信
賴玄敏
賴冬芬
賴玥瑂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3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賴懋樺、賴歐美惠(以下分別稱賴懋樺、賴歐美惠)之繼承人,請求裁判分割賴歐美惠所遺之遺產,又原告主張賴歐美惠所遺遺產部分乃繼承自配偶賴懋華,則賴懋華所遺之遺產為何,自對本件賴歐美惠之遺產範圍發生影響,並影響本件裁判結果。
此外,原告另訴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萬分之9362,下稱系爭土地)並不屬於賴懋樺之遺產,而請求全體繼承人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且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3號民事判決(下稱另案)原告勝訴在案,有臺中高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3號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憑。
再者,另案裁判結果,將影響本件遺產範圍之認定。
從而,本件訴訟之裁判,既應以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另案訴訟因被告賴宏信提起上訴而未確定乙情,亦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可按,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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