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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賴昭福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茂榮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 下同)3,653,313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5,8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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