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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羅○志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劉維濬即劉長文律師
相 對 人
即追加原告 黃○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劉○愛等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因相對人黃○星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為公示送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相對人黃○星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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