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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仲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鼎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依聲請意旨記載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0萬元,而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標的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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