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8,勞執,154,2019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鄭長洲
相 對 人 新天食庫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榮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8年1月18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8H12)五、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鄭長洲新臺幣40,000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調解結果,於108年1月18日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鄭長洲新臺幣40,000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參,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

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