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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陳泰均
相 對 人 華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8年4月23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新北市勞工局案件編號72551號),調解結果成立內容有關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0,240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請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兩造前因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4月23日調解成立,新北市政府勞資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0,240元,分5期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108年5月25日給付6,240元,第2期至第5期於每月25日給付6000元,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有聲請人提出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為憑。
相對人既未按期履行,則聲請人依法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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