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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楊馥穎
相 對 人 裕峰工程行即顏銓佑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調解紀錄(案號:137H51)調解成立內容: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0,604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薪資,業於民國108年1月29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給付,計新臺幣(下同)30,604元,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8年1月29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為:勞資雙方合意以30,604元和解,資方分2期給付,第1期於108年1月31日前匯15,000元入勞方指定帳戶(土地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55005562448,戶名楊馥穎);
第2期15,064元,於108年3月4日匯入指定帳戶(土地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55005562448,戶名楊馥穎),若有1期未給付(調解紀錄誤載為「到期」),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8年1月29日案號137H51號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而相對人為獨資商號,有卷附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資料可參,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給付義務。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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