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8,勞執,86,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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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6號
聲 請 人 SEHHONI (中文譯名:何尼)




相 對 人 伍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妍紓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8 年1 月31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調解紀錄(案號:84H29 )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貳拾玖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

詎相對人未履行調解內容,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8 年3 月31日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為:「有關外籍勞方請求事項(含11月、12月工資、儲蓄款、資遣費、服務費、體檢費、稅金)及本國勞方請求工資及資遣費事項(詳如請求金額明細表),勞資雙方同意資方於108 年2月1 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依其明細表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1月、12月工資、儲蓄款、資遣費、服務費、體檢費、稅金等共計新臺幣(下同)118,829 元,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8 年2 月12日中市勞資字第1080002067號函及隨函檢附之案號84H29 號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

是聲請人就上述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相對人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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