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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原 告 郭珮淇
訴訟代理人 郭福榮
被 告 和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鳳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4 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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