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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周明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標的價額依相對人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2662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應徵聲請費用5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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