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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鄭仁弘
鄭智弘
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相 對 人 浚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至於聲請人所提之聲證一相對人民國105年10月25日股東名簿,尚無法證明繼續6個月以上及現仍持有股份之事實)。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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