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8,司促,2624,201903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24號
債 權 人 姚曉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湘庭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其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㈣確認請求標的金額為何?」,此項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108年2月11日。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亦即應自民國108年2月21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