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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07號
債 權 人 寓上樂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啟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峯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狀末債權人管委會之印章(勿以公告章代替)。
㈡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啟良」抑或「李啓良」?並提出相符之簽章或釋明資料。
㈢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為何暨催繳管理費之釋明資料。」
,此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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