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34號
債 權 人 浩瀚中港層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秉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陳文雅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並提出住戶規約影本全部。
」,此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