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8,司促,3476,2019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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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76號
債 權 人 郭貴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卓牧民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狀末之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狀紙為影本)。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對債務人卓牧民請求之釋明資料及請求給付30萬元之法律依據為何?(依狀附特別股認購合約所示發行方為咕嚕貓有限公司,而卓牧民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該裁定於108年2月19日寄存送達,於同年3月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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