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76號
債 權 人 郭貴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卓牧民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狀末之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狀紙為影本)。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對債務人卓牧民請求之釋明資料及請求給付30萬元之法律依據為何?(依狀附特別股認購合約所示發行方為咕嚕貓有限公司,而卓牧民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該裁定於108年2月19日寄存送達,於同年3月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